(2017)豫0526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学吉与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吉,蒋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19号原告:刘学吉,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蒋秀红,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刘学吉与被告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学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吉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学吉负担。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