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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学吉与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吉,蒋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19号原告:刘学吉,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蒋秀红,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刘学吉与被告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学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吉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学吉负担。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