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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专科文化。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白色思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广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爱国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9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雅速录员 甄鸿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