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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王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因与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被上诉人王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