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中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中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中华,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井研县。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中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川11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扣押在案的金色工艺碗一个,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唐某;作案工具改刀两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中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中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中华犯盗窃罪一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杨中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中华撤回上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军审判员 李韵梅审判员 龙旭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辜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