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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岩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岩萍,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奎文区。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德均、孙梦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岩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鲁0705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岩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岩萍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宝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岩萍及其辩护人李德均、孙梦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岩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增茂审判员  崔德志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倩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