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任保良、任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任保良,任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108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被执行人任保良,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刘店村委*组。被执行人任新花,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柏城镇裴园居委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任保良、任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股权,无土地,无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献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