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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伟奇与吴元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奇,吴元炳,肖碧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981号之一原告林伟奇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燕芳,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炳男,汉族,1943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第三人肖碧英女,汉族,1951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元炳、第三人肖碧英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水清、赵秋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林伟奇诉被告吴元炳、第三人肖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奇于2017年5月18日以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林伟奇负担。审 判 长  黄恒康审 判 员  罗登煌人民陪审员  王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尹佳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