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玲,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52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女,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负责人于峰。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玉玲与被执行人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