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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玲,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52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女,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负责人于峰。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玉玲与被执行人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