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林、刘国书与渠县渠江镇大宗家电商场、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刘国书,渠县渠江镇大宗家电商场,李培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084号原告:黄林,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刘国书,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男,生于1967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渠县渠江镇大宗家电商场。经营者:李培佑,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培佑,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林、刘国书与被告渠县渠江镇大宗家电商场、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林、刘国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培佑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周转需要,于2011年4月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要求借款并约定月利率2分,对借款本金约定随时可以归还,但需提前一月通知被告;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被告指定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0万元。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第二季度。自2016年开始,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推诿不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偿还本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培佑在本院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100件,涉案标的超过40000000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李培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对李培佑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应当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林、刘国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蒲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