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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任长国与陈凤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国,陈凤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52号原告:任长国,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村。被告:陈凤举,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位字村。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长国与被告陈凤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任长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与刘振龙所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中所标注的45亩土地交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4日被告与我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书,年限为2015年到2025年,转包费7万元,一次性付清,现因刘振龙私自违约与被告签订了另外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利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任长国与刘振龙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协议约定转包费7万元,2015年至2025年。因陈凤举对此土地转包协议真实性有异议,任长国又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此转包协议的真实性,故任长国与刘振龙之间的土地转包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无法查证,原告主体资格处于待定状态,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长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