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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康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康帅有限公司,永康市康帅不锈钢带厂,浙江省永康市东方焊接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杰,应绸,周岳平,周燕群,胡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康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法定代表人:应杰。被执行人:永康市康帅不锈钢带厂,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村。法定代表人:应绸。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东方焊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工业区蓝天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燕群。被执行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绸。被执行人:应杰,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绸,��,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岳平,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燕群,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现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永峰,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康帅有限公司、永康市康帅不锈钢带厂、浙江省永康市东方焊接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杰、应绸、周岳平、周燕群、胡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康市康帅不锈钢带厂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芝英横沿村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人永康市康帅不锈钢带厂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芝英横沿村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07第3908号;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芝英字第××、00××09、00003710号,他项权证:房他证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2116号之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康帅有限公司、永康市康帅不锈钢带厂、浙江省永康市东方焊接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杰、应绸、周岳平、周燕群、胡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永康市康帅不锈钢带厂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芝英横沿村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07第3908号;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芝英字第××、00××09、00003710号,他项权证:房他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7)浙0784执2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联系人:何和平联系电话:0579-8714****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2116号送达文书��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何和平送达人:何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