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慧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慧,曾用名吕培培,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现住潍坊市临朐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颜丙荣,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慧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传伟、颜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慧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吕慧通过微信聊天与去潍坊市临朐县出差的郝某加为好友。被告人吕慧隐瞒已经结婚并生育一子的真相,与被害人郝某以处对象名义进行交往,并多次以提供路费、购买衣服、怀孕等理由给郝某要钱,郝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从宁阳县石集信用社汇款等方式,从2016年2月22日至4月15日,共给被告人吕慧打款9383.88元。4月16日,郝某发现被骗遂报案。2017年4月26日,吕慧退还被害人郝某9000元。2016年5月17日,吕慧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吕慧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吕慧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慧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给被害人被骗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慧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胡秋玉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