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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淑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淑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15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长发路。法定代表人:刘新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芹,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宁河区凯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