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9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成元申请执行曾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元,曾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9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元,男,生于1969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居民。被执行人:曾朝军,男,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成元与曾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937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朝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