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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933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园丁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4W66X8。法定代表人:邓仕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0248218X7。法定代表人:苗瑞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10元,减半收取1205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至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江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