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伟峰与郭良斌、黄培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峰,郭良斌,黄培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145号原告:林伟峰,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辉,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良斌,男,1987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培真,女,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林伟峰与被告郭良斌、黄培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林伟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伟峰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伟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林伟峰负担。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傅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