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天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天胜,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1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隆基枫华源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海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海河,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天胜,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现住新乡市。原审被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陈雁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大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天胜、原审被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大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赵天胜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审理本案时,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在美大物业公司未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开庭审理,剥夺了美大物业公司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程序违法。二、原审没有查明事实。赵天胜没有向法庭提交管道阀门损毁无法关闭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其要求赔偿损失的正规发票,赵天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证据不足的法律责任,其主张不应支持。原审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为因小区公共管道漏水致使赵天胜家中地板等被淹,其损失应由美大物业公司承担,判决美大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判决不公。美大物业公司安排有保洁、巡逻人员在小区进行巡视查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美大物业公司尽到了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检查和维修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赵天胜辩称,一、原审认定美大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检查、维修,保障业主正常使用正确。本案漏水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美大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检查的法定义务,对公共设施,即楼道步梯间的供水主管道疏于管理,造成管道阀门在发生漏水时已经损坏,无法正常关闭,最终导致赵天胜家中进水严重,木地板家具被水泡等损失,若该阀门能够及时关闭,赵天胜不会有如此之大的损失。二、漏水事故发生在当日凌晨,后美大物业公司当天立即悄悄换掉了已损坏的供水管道阀门,说明美大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知,在事后双方协商过程中,美大物业公司宋经理推脱责任,对事故原因避而不谈,说明美大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只强调收取费用、日常管理、检修、维护十分欠缺。三、一审仅认定赵天胜巨大损失的一小部分。因涉案漏水事故,赵天胜家中当时一片XX,虽全力清扫,但家中损失无法全部计算,墙角脱皮、脱落,家俱变形,厨柜变形,同时也漏水到楼下邻居家中,楼下邻居已多次要求赵天胜赔偿,故一审认定损失不多,少于赵天胜的实际损失,赵天胜主要为了让美大物业公司汲取教训,加强管理、维护,因此赵天胜并未上诉。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隆基房地产公司述称,一审时提交了代理手续,但没有通知代理人开庭。赵天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美大物业公司、隆基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73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天胜系隆基新谊城小区15号楼1单元9楼东户业主,美大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6年7月29日,因管道漏水,赵天胜家中地板及部分家具被淹,经与美大物业公司、隆基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诉至原审法院。另据赵天胜提供的新乡市红旗区海洋建材经销处收据显示其于2016年8月15日因拆装其地板缴费3500元,赵天胜于2013年6月2日购置分体四门柜、1.8米床、1.5米床、茶几、椅子等家具花费3800元。一审法院认为,美大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及时检查维修,保障业主的正常使用,并在因公共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业主损失时予以赔偿,本案中因小区公共管道漏水致使赵天胜家中地板等被淹,其损失应当由美大物业公司承担,关于损失计算,赵天胜提供的拆装木地板收据系该漏水发生之后,且有拆装照片及2013年3月18日圣象地板出库单相印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其他家具损失,赵天胜称全部损毁,但其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其主张,考虑到家具折旧及木质家具水淹对使用有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酌定其他家具损失5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赵天胜要求隆基房地产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一、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天胜4000元。二、驳回赵天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天胜、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分别向美大物业公司、隆基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了一审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手续,并均已签收。郭娟签收了美大物业公司的一审的开庭传票,并由郭娟签署了美大物业公司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屈斌签收了一审法院向隆基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向美大物业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故美大物业公司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在美大物业公司、隆基房地产公司均依法送达的情况下,依据赵天胜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而且赵天胜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损失,故美大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没有查明事实,判决美大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赵天胜主张其家中进水原因系其家阀门与管道分离,并楼梯间通其家的主管道阀门也已经损毁无法关闭,故一审判决由美大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不当。根据赵天胜主张的以上两处阀门损坏的事实,应由赵天胜与美大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损失,即美大物业公司应赔偿赵天胜损失2000元,其余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美大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二、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天胜2000元;三、驳回赵天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天胜、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赵天胜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