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寅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寅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104号原告上海寅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雅萍。委托代理人吴小冬。委托代理人李小娟。第三人杨正军,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上海寅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寅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寅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寅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审 判 员 王秀岩人民陪审员 张莉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玮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