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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国献、华冬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国献,华冬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特25号申请人:温国献,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英杰,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冬明,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指定代理人:凌茶芬(系被申请人华冬明的母亲)。申请人温国献申请认定华冬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温国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温国献自愿申请撤回认定华冬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国献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中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