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国献、华冬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国献,华冬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特25号申请人:温国献,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英杰,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冬明,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指定代理人:凌茶芬(系被申请人华冬明的母亲)。申请人温国献申请认定华冬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温国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温国献自愿申请撤回认定华冬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国献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中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