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开文与齐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文,齐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151号原告:刘开文,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齐XX,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文诉被告齐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齐XX无法联系,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既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且拒绝交纳公告费,经本院查找,被告均无下落,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开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 吕忠永审判员 黄志河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窦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