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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朝和、张会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朝和,张会芳,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81号申请人邓朝和,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张会芳,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张清,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朝和与被申请人张会芳、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朝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朝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会芳、张清4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邓朝和提供担保的4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