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志文与洪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文,洪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1号原告:王志文,男,1939年11月3日出生,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辉,牡丹江宁安市江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少华,女,1943年2月9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王志文与被告洪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志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多方查证,无法查到本案所涉房权证所有人杨代君的自然信息状况及被告与杨代君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志文负担。审判员 刘 钰审判员 杨海鸥审判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