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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程启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某2,女,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向阳助理审判员  朱 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海娟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