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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吓钦与夏津津、莆田市涵江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吓钦,夏津津,莆田市涵江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154号原告:陈吓钦,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彪,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夏津津,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莆田市涵江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汽车站铁皮厝1号楼、2号楼、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765203564。法定代表人:林新建,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荔城路东侧和成天下3号楼81-82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46385023T。负责人:王银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吓钦与被告夏津津、莆田市涵江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吓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金8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考虑陈吓钦生活实际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会对其健康恢复、生产生活产生影响,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有履行能力,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陈吓钦的部分损失先行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陈吓钦先行支付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爱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