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西路高速交警西500米。法定代表人:丁辉,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银湖北路东侧(吉峰技研办公楼1楼103室)。法定代表人:温问慧,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3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平,经理。被执行人: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住所地:贵阳市083厂5号综合楼。本院在执行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和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不得对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就00100062/25721083号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