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梁秀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敏,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梁秀敏,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住北京市区安外六福坑。被执行人:于志国,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梁秀敏与于志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于志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于志国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