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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安宗江老川菜餐饮有限公司与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宗江老川菜餐饮有限公司,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宗江老川菜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西安宗江老川菜餐饮有限公司与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宗江老川菜餐饮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支付损失费等3002234.4元,要求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依照判决返还财产收回房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849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宗江老川菜餐饮有限公司拖欠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房屋租金超过了应支付的损失费,故应抵偿。西安宗江老川菜餐饮有限公司要求西安盛世金芙蓉休闲会所依照判决返还财产收回房屋一事,因该请求超出判决确定的权利,本案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3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