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涛、于维汉与代富、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于维汉,代富,高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48号原告:孙涛,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原告:于维汉,男,195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代富,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告:高明英,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孙涛、于维汉诉被告代富、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二原告不能提供代富、高明英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代富、高明英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涛、于维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本院退还给孙涛、于维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