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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永恒与田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豫0202执539号田柳:你与赵永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永恒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田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人赵永恒医疗等费用4000元、交通费580元,以上共计4580元。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4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