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晓敏与张瑞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敏,张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46号申请人李晓敏,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张瑞成,男,汉族,1959年8月5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申请人李晓敏与被执行人张瑞成民间借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4395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张瑞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晓敏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9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申请人李晓敏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瑞成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瑞成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43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