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楚大成与张勇、肖翠英、罗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大成,张勇,肖翠英,罗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楚大成。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肖翠英。被执行人罗细勇。申请执行人楚大成与被执行人张勇、肖翠英、罗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2016)湘03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张勇、肖翠英共同偿还申请人楚大成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由张勇与肖翠英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罗细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张勇、肖翠英、罗细勇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86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88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勇、肖翠英、罗细勇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肖翠英、罗细勇有银行存款;通过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肖翠英有房产,但已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罗细勇在湘潭县范围内有房产;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翠英予以司法拘留15日。1月18日,申请人楚大成与被执行人张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后申请人楚大成向本院申请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翠英的司法拘留,本院据此于1月18日决定提前解除对肖翠英的司法拘留。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楚大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21执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新和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赵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销;(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