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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江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曾用名李红福),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凤冈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江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里××东路×号李某的××超市,假装购买香烟,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夺取一条软壳中华香烟和一条硬壳中华香烟(全省统一指导价合计964.6元),后逃离现场。2、2017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江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塘西××南街××号徐某的××烟酒行,假装购买香烟,趁被害人徐某不备,夺取一条硬壳中华香烟(全省统一指导价381.6元),后逃离现场。3、2017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江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村××东路××号刘某的××超市,假装购买香烟,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夺取一条硬壳中华香烟(全省统一指导价381.6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徐某、刘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全省统一批发指导价格表、视频图文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江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964.6元、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81.6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81.6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