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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运福与崔喜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福,崔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1121执492号申请人王运福,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崔喜来,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王运福申请执行崔喜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已强制执行,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12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