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1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金龙申请执行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金龙,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金龙,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1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学院投资建设的1号楼和11号楼的投资收益款陆拾伍万元整予以提取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