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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政与陈济泽、罗伟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政,陈济泽,罗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政,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陈济泽,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罗伟利,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政与被执行人陈济泽、罗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6)湘040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济泽、罗伟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政借款60万元。现查明在诉讼阶段保全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不宜直接拍卖;另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因不能实际控制该车,难以启动拍卖程序。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仁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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