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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道京与李海为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京,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道京,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7日,住邓州市裴营乡前郑村。被执行人:李海,男,回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大沙坑**号。关于张道京申请执行李海为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张道京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