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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被执行人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运中民再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耿某某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运中民再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严雪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