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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元强与童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强,童大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778号被告:杨元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龙,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大友,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杨元强与被告童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祖军审 判 员  曾荣跃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