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贝为庄、赵成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为庄,赵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贝为庄。被执行人赵成金。申请执行人贝为庄与被执行人赵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成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贝为庄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正在执行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成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贝为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成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贝为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雄光审 判 员  廖仁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