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豪先、张文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豪先,张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豪先,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文福,男,1973年4月1日出生,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刘豪先申请执行张文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冀T×××××、冀T×××××车辆两部,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5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