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福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生,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90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福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甘谷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8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刘家墩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和平饭店门前以”帅票子”的方式骗取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并趁其不备窃取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一张后取出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2、2016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瑞德景观大道门口以”帅票子”的方式骗取行人张宝玉的银行卡密码,并趁其不备窃取被害人张宝玉银行卡一张后取出现金人民币79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福生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和平饭店门前以”帅票子”的方式骗取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并趁其不备盗得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1张,后使用该卡取款人民币2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二、2016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瑞德景观大道门口以”帅票子”的方式骗取行人张宝玉的银行卡密码,并趁其不备盗得被害人张宝玉银行卡1张,后使用该卡取款人民币79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作案工具假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某、张宝玉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无视刑律,伙同一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福生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福生、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福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丽????????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