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45号罪犯蒋涛,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桂市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9日交付执行。罪犯蒋涛于2015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蒋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蒋涛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3。该罪犯于2017年3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