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德生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甲,崔某某,杨德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60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兴安乡原青山村。系被害人宋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女,汉族,2008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小学文化,职业学生,户籍地五大连池市兴安乡原青山村,住五大连池市青山镇怡园。系被害人宋某某的女儿。法定代理人崔某某,系宋某甲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五大连池市兴安乡原青山村,住五大连池市青山镇怡园。系被害人宋某某的妻子。被告人杨德生(绰号鬼子),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五大连池市青山街,住五大连池市鑫瑞*期。2014年4月11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之敏,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市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宋某甲、崔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春雨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被告人杨德生及辩护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晚,崔某甲过生日邀请被害人宋某某、被告人杨德生等人吃饭,并在饭后一起到位于五大连池市青山公园入口东侧二楼商服钱柜KTV歌厅唱歌。期间,杨德生、宋某某因点歌一事发生争执并在包房门口争吵。杨德生击打宋某某胸部一拳,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威胁宋某某。被众人拉开后,杨德生持刀追赶准备离开歌厅的宋某某。在歌厅二楼缓台,杨德生使用尖刀捅刺宋某某左胸部一刀,致使宋某某从楼梯跌落。崔某甲见杨德生手持带血尖刀遂上前抢刀,右手被杨德生用尖刀割伤。后杨德生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宋某某经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锐器作用于胸部致肺脏破裂、上腔静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崔某甲右手损伤系轻微伤。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德生主动向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德生、宋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宋某某的住院病例等;2.证人崔某甲、艾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德生的供述和辩解;4.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6.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德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杨德生赔偿死亡赔偿金484060.00元、丧葬费24405.00元、被扶养人(孩子)生活费37759.50、被赡养人生活费1678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合计764044.5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放弃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要求。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屋出租合同》、《医疗住院费票据》等复印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崔某某要求被告人杨德生赔偿死亡赔偿金484060.00元、丧葬费24440.50元、女儿扶养费77184.00元(17152元×9年×1/2人),合计585684.5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放弃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要求。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屋出租合同》、《结婚证》等复印件。被告人杨德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辩解意见,但辩解称是厮打的时候扎伤的宋某某,刀是我扎的,但具体细节记不清了。其辩护人认为,一、关于事实部分,首先,本案最关键、最核心的事实部分是杨德生在楼梯上是否和如何捅刺了宋某某,对此只有杨德生的供述,没有证人证言和影像资料予以证实;其次,血迹鉴定证实杨德生衣服上血迹分别是崔某甲和杨德生本人的,并没有被害人宋某某血迹,血迹鉴定结论并不能支持杨德生捅刺宋某某的事实;第三,作案的尖刀没有找到,对此在对杨德生量刑上应有所体现。二、杨德生的自首情节应予认定,一是杨德生案发后的全部供述笔录均承认自己伤害了宋某某,只是在具体情节上似有避重就轻的成分,但在庭审时承认是自己故意捅向宋某某胸部的,因此杨德生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于作案工具的去向,因杨德生当时因饮酒事后对作案尖刀去向记不清楚是符合情理的,并且没证据证明杨德生在刀的去向上有虚假供述的成分,因此,作案尖刀找不到不应认定杨德生未作如实供述。三、杨德生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一是在歌厅因唱歌、点歌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宋某某首先示意杨德生走出歌厅包房,二是杨德生在捅倒宋某某后在其他人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告诉他人宋某某不行了,用意是立即对宋某某进行施救,反映出杨德生的主观恶性尚未达到极端恶劣的程度。综上,杨德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应考虑本案的具体证据情况,杨德生的自首情节,被害人的过错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晚,五大连池市居民崔某甲过生日邀请被害人宋某某(男,殁年26岁)、被告人杨德生等人吃饭后,一起到位于五大连池市青山公园入口东侧二楼商服的钱柜KTV歌厅唱歌。期间,杨德生、宋某某因点歌一事发生争执并在包房门口争吵,杨德生击打宋某某胸部一拳,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威胁宋某某。杨德生被众人拉开后,宋某某离开歌厅,杨德生持刀追赶离开歌厅的宋某某。在歌厅二楼缓台,杨德生与宋某某厮打时用尖刀捅宋某某左胸部一刀,致使宋某某从楼梯跌落到一楼。崔某甲见杨德生手持带血尖刀遂上前抢刀,右手被杨德生用尖刀割伤。后杨德生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宋某某经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锐器作用于胸部致肺脏破裂、上腔静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崔某甲右手损伤系轻微伤。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德生主动向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用尖刀捅了宋某某。在庭审时,杨德生供述用尖刀捅了宋某某。另查明,被害人宋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崔某某案发前连续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仅有被害人宋某某一名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杨德生赔偿死亡赔偿金161353.33元(24203.00元×20年×1/3人)、被扶养人王某某生活费167820.00元(8391.00元×20年),合计329173.3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崔某某要求被告人杨德生赔偿死亡赔偿金322706.67元(242030.00元×20年×2/3人)、丧葬费24440.50元、被扶养人宋某甲生活费85760.00元(17152元×10年×1/2人),合计432907.1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我和杨德生、宋某某等人在五大连池市饭店吃饭后到钱柜KTV唱歌、喝酒。唱了一会赵某(赵某某)回屋里说:“宋某某跟鬼子(指杨德生)他俩打起来了,你们快出来吧。”我出去到歌厅大门口看到孙某、王某、艾某拉着杨德生,没看到宋某某。我说大哥你干啥啊,并且推杨德生,我看见杨德生右手里有一把刀,刀上有血。然后杨德生就冲我过来,他举着刀过来想捅我,我用手一挡,右手被划坏。杨德生在楼梯缓台的位置对我们说:“看看宋某某吧,宋某某不行了。”我往楼梯那走,看见艳丽抱着宋某某在最下面的楼梯哭,耿某某、艾某在旁边。宋某某当时是头冲西平躺在一楼最下面的台阶上,身上都是血。我在120车上看见宋某某胸口上有一个口子。不知道宋某某和杨德生因为什么事情发生冲突,不知道宋某某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杨德生手里拿的刀大概15公分左右,应该是铁把的。杨德生平时出门带刀,他平时都把刀别在腰上,我平时在麻将馆的时候总能看见他把刀拿出来玩。杨德生平常携带的折叠刀就是侦查机关向我出示的第一种类型的刀具。我下楼去看宋某某时候,刀一直在杨德生手里。宋某某和杨德生之间没有矛盾。2.证人艾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大美过生日,我和宋某某、我丈夫杨德生等多人在一起吃饭,杨德生喝了两杯白酒,又喝了挺多啤酒,宋某某和杨德生喝的差不多。吃完饭我们到钱柜KTV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后,因为杨德生点了个星语心愿,一个女的唱了,杨德生也跟着唱,宋某某就让那个女的唱,不让杨德生唱,然后他俩就发生口角了,但是没动手。过了一会宋某某就出包厢了,杨德生也跟着出去了,我紧跟杨德生出来的,孙某、王某、大美等大概四五个人跟着出去了。我到包厢门口的时候,看见杨德生和宋某某吵架,杨德生打了一下宋某某,我就把宋某某推到外面,然后拉着杨德生,随后杨德生追出去了,我们到外面的时候没有看到宋某某。杨德生要往楼下冲,我们拦着杨德生。杨德生冲下楼去了,过了一两分钟杨德生上来,告诉我们宋某某在楼下躺着呢。我们赶紧下楼,看见宋某某在楼梯上躺着,浑身都是血。我赶紧打120,120车来了把宋某某送到医院,医生抢救之后告诉我们宋某某死了。案发后杨德生给我打过电话问宋某某怎么样了,我说人没了,杨德生说你好好的吧,我进监狱就完事了。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8点左右,我们吃完饭去钱柜KTV唱歌。快到9点的时候,我看见杨德生和宋某某在卫生间门口正在吵吵,杨德生手里拿着一把卡簧刀。我看见杨德生拿着刀来回比划,我上前抱着杨德生,宋某某从过道往出跑,我抱着杨德生没让他出去,他一直撕吧往出走,我抱着他走到外面的楼梯,崔某甲上去抢杨德生手里的刀,崔某甲手被划坏了。后来听说宋某某不行了,在楼梯下面躺着。杨德生用的是一把卡簧刀,没看见杨德生捅宋某某。后来我看见宋某某的心脏下面有一处刀伤。杨德生和宋某某最少认识半年以上,他俩是朋友关系,他俩没有矛盾。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我们吃完饭去钱柜歌厅唱歌,宋某某和杨德生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去了,我们听见外面很吵,我和艳丽就出去看什么情况,我看杨德生和别人在钱柜大厅撕扯在一起,我没注意是和谁撕扯,我上前去拉杨德生,想让他们分开,其他人把杨德生拽出钱柜。我也跟着出去,我看崔某甲哭,手上有血迹,我就照顾崔某甲。我刚走到楼梯口,看见宋某某在台阶上躺着,胸口处有血迹,我赶紧打急救电话。杨德生什么时候离开的我也不知道。过一会120急救车来了,把宋某某拉走。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8、9点钟,我在钱柜歌厅走廊坐着,看见并听见两人在走廊争吵,旁边还有男女四五个人在拉着劝架。吵吵的两个人其中有一人对另一个人说那是我小哥,你跟我吵吵啥。另一个人说你小哥能咋的。接着两人中的一个人拿出一把大概20公分的卡簧刀,劝架的人拉着拿刀的人,另一个吵架没拿刀的人就走出歌厅大门。这期间,歌厅走廊劝架的人又劝架得有几分钟。之后,拿刀的人和劝架的人同时都走出歌厅大门,我在走廊待着的时候看见他们争吵的地方有血迹。过了五六分钟后,我听见歌厅里有人来回的走,还拿着电话打120、110。我走到一楼时,看见有一个男的躺在地上,这时候120车来了,我帮着把人抬上车。6.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8点多钟,我们吃完饭后到钱柜歌厅唱歌。唱了一会的时候,不知道谁喊了句外面打仗了。我就跑出去,在歌厅门外看见杨德生手里拿着一把刀和我媳妇崔某甲、孙某、王某在一起撕扯。这时候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宋某某不行了,我就往楼下跑,我在楼梯口看见宋某某躺在台阶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宋某某还有呼吸,王某甲拽着宋某某哭。我就返回歌厅屋里拿手机,我返回歌厅途中看见杨德生和我媳妇他们还在撕扯。我用手机打120、110电话。杨德生和宋某某以前就认识,他俩以前没有矛盾。宋某某的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疗手册是我交给侦查机关的。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宋某某是我侄女婿,他跟崔某某是一家。2016年10月25日晚,崔某甲过生日请我们吃完饭后,又去歌厅唱歌。过了一会我看见宋某某出去了,紧接着杨德生也跟着出去了,孙某也出去了。我看见他们三个人在包厢门口,我听见杨德生骂宋某某,然后杨德生用手怼了宋某某一下,我把杨德生拉开后看见杨德生手里有一把刀。我进屋去找杨德生的媳妇艾某还有其他人,我说鬼子和宋某某干起来了。我取完纸给崔某甲捂着手,贾某说快去看看宋某某,他不行了。我赶紧下楼,看见有一个女的抱着宋某某,还有一个女的在旁边蹲着,宋某某浑身是血。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我们吃完饭到钱柜歌厅,唱了一会歌,我们在屋里唱歌的人有几个人急忙往歌厅外边跑,我就跟着跑出去,我看见一个人躺在二楼往一楼下的楼梯口那里,满身都是血。满身是血的人后来我知道叫宋某某。9.证人耿某某、贾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在钱柜歌厅唱歌时,贾某回到屋里说“宋某某快不行了”。我们都出去了,看见崔某甲还有几个人在拦着杨德生,我看见杨德生手里拿着一把刀。耿某某证言还证实,我到楼梯底下,看见宋某某身上全是血,我又跑到楼上去拿了一条白手巾,到楼下把宋某某衣服脱到胸口,看见宋某某胸口有个伤口,我就用手巾把宋某某伤口捂上,这时候120车就来了。10.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在钱柜歌厅唱歌时,赵某和贾某进屋了,他们说宋某某被扎了。我出去后看见美美站在楼梯口,手上都是血,有一个叫杨鬼子的人站在台阶上,手上有把刀。1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在钱柜歌厅唱歌没多久,赵某进屋说“走走走,别唱了,宋某某让人扎了”。我出了歌厅看见小美的手出血了,她当时站在楼梯口边上,杨德生在楼梯缓台的下面,手里拿把刀,刀上有血,没有看到宋某某。贾某拿电话报的警。1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在钱柜歌厅唱歌时,赵某和贾某回来说走吧,宋某某让人扎了。我出去之后看见美美在楼梯口那喊王某乙快回去,美美手上都是血。贾某用手机报的警。我和我媳妇王某丁、王某乙走到星期天火锅那,杨某甲过来告诉我们快上车,上车的时候我看见杨德生拿着刀走过来,这时警车就过来了。13.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在钱柜歌厅唱歌时,赵某进屋说:“快走吧,别唱了,鬼子把宋某某扎了。”我打开钱柜歌厅的大门后,看见大美手上都是血,鬼子在钱柜歌厅右侧的平台上,鬼子手里拿着一把刀,刀上有血迹。14.证人李某某、陶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21时左右,陶某某开出租车在五大连池市三道街鑫瑞二期东边胡同里接到一个人,在百货南门陶某某将该人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开出租车将该人送到和平镇南面一个屯。李某某证实该人穿深色外套,平头,大约1米7左右的个,偏瘦。1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我外甥杨德生到我家去,我看到杨德生手上有血迹,衣服上也有血迹。杨德生跟我说:“我在歌厅把人捅死了。”杨德生外套右胳膊有血迹,小衫前胸有血迹。杨德生说“那小子的大姨子过生日,我们吃完饭一起唱歌,我和那小子吵起来,那小子要和我谈谈,我就和他出去了,我俩出去以后就打起来,我在楼梯口把那小子给捅了,我看见那人躺下了,我就跑了”。16.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我外甥杨德生到我家跟我说他干仗了,打伤人了。杨德生在屋里待了一会,打电话找车回五大连池市了。杨德生没找我和我丈夫刘某某借钱,杨德生去我家的目的就是告诉我他把人打伤了。17.证人王某戊、孙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10点多,王某戊接到杨德生的电话让去和平砖厂接他。王某戊和孙某甲开车到和平砖厂接杨德生,杨德生上车以后说“现在人真脆,捅一刀就死了”。然后王某戊、孙某甲问杨德生咋回事,杨德生就说他把人捅死了。18.证人徐某甲(又名徐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2点多钟,杨德生到我的住处,进屋后我看见他喝酒还没清醒,我问:“哥,听说你打仗了?”他说:“恩,跟人打起来动刀了,这个人可能是没有了。”杨德生和我说他和二美的老公在钱柜歌厅因唱歌的事打起来了,具体的没说,他站外楼梯口时手里拿着刀,二美老公往杨德生身上冲,二美老公就受伤了。8点多钟,杨德生用我的手机报警投案。我没看见杨德生身上有血迹和刀。19.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当天晚上我家亲属打电话我才知道杨德生杀人的事。第二天,我妹妹徐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我去徐某甲家,看见杨德生也在,杨德生就说用刀把人捅了,我们都劝杨德生投案自首。没看见杨德生身上有血迹和刀。20.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当天是杨德生的妻子艾某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杨德生的事。2016年10月26日早上,徐萍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我8时左右去了,看见杨德生在徐萍萍家,没看见杨德生身上有血迹和刀。21.证人吴某乙、周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8时51分,医生吴某乙在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120值班时接到1524566****手机号码打的急救电话,吴某乙和护士周某乙坐120急救车赶到钱柜歌厅楼下,看见一帮人抬着一名男子往急救车上抬,吴某乙和周某乙在急救车上进行抢救,发现该男子伤着左前胸,左前胸有两三公分的伤口,满身是血,没有生命体征,没有呼吸。后在外科门诊进行抢救,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在现场没有看见拿刀的男子。22.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被害人宋某某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照片上的被害人是我儿子宋某某。23.五大连池市公安局{黑连}勘[2016]K231182000022201610000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五大连池市钱柜KTV歌厅内,二楼缓台西边缘向东地面留有面积185厘米×150厘米(2号)滴落血迹,此血迹向北为楼梯,由此楼梯向下为一楼半缓台,该缓台东墙向西180厘米地面上留有面积90厘米×70厘米(3号)滴落血迹等血迹位置、面积,及提取血迹情况。24.案发现场钱柜KTV歌厅监控录像证实,二楼监控录像证实宋某某、杨德生二人一前一后走出钱柜KTV歌厅包房,二人交谈后,杨德生开始殴打宋某某。杨德生被众人拉开后,杨德生拿出一把单刃尖刀向宋某某比划。吧台监控证实,宋某某离开钱柜KTV歌厅大门,杨德生手里拿着尖刀,与众人撕扯后追出KTV歌厅大门;楼梯监控证实宋某某从楼梯上跌落下来,随后杨德生手持尖刀到楼下查看等情况。25.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公(黑连)鉴(尸检)字[2016]3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宋某某前胸部左乳头右上6.0厘米、距前正中线6.0厘米处皮肤有一左上右下斜行长2.6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上角钝、下角锐,深达胸腔;右背部肩峰后皮肤有面积为2.2×1.3平方厘米表皮脱落;右手掌腕上3.5厘米处皮肤上有左上右下斜行长1.0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双创角锐,深达肌层;左下肢胫前中段皮肤有弧形面积为10×0.5平方厘米表皮脱落。鉴定意见为,死者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锐器作用于胸部致肺脏破裂、上腔静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26.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2016年10月25日宋某某案件中,死者身体创口特点为一角钝、一角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其损伤特点符合单刃锐器所致;宋某某手腕及腿部损伤系接触有棱角物体擦划所致,与胸部损伤非同一工具形成。27.五大连池市公安局(黑连)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40号《鉴定书》及活体检验照片证实,崔某甲右手外伤属于轻微伤。28.黑河市公安局(河)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8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证实,宋某某和崔某某系宋某甲生物学父母的相对机会为99.99%。29.黑河市公安局(河)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7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钱柜KTV歌厅二楼缓台西边缘向东地面上滴落血提取棉签、一楼室外第一节台阶上滴落血提取棉签、杨德生外衣左侧袖口血斑、杨德生T恤衫胸口处血斑、杨德生外衣胸口处血斑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崔某甲相同,似然比为5.94×1021;(2)送检杨德生裤子上血斑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杨德生相同,似然比为8.64×1024;(3)送检一楼半缓台北墙向南1.1米,东墙向西1.8米地面上滴落血迹提取棉签、一楼半缓台东侧楼梯上滴落血迹提取棉签、钱柜KTV门前滴落血迹提取棉签、钱柜KTV西侧走廊内滴落血迹提取棉签,4号血迹对应向上侧楼梯扶手擦蹭血迹提取棉签上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被害人宋某某相同,似然比为4.55×1021。3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提取杨德生作案时所穿的衣物、杨德生作案时所穿衣物上的血迹和在办案区提取崔某某、宋某甲血液情况。31.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疗手册证实,2016年10月25日宋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情况。3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贾某于2016年10月25日报案至五大连市公安局,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本案,及2016年10月26日9时32分,一男士用尾号为1333手机报警称是杨德生要投案的经过。33.被害人宋某某、被告人杨德生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德生案发时已成年,同时证实了被害人宋某某身份信息等情况。34.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杨德生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35.被告人杨德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第一次供述及供述录像证实,2016年10月25日18时左右,大美过生日叫我们去御香阁吃饭,我喝了两瓶2两半瓶装的劲酒,还喝两三瓶啤酒,宋某某和我喝的一样多。吃完饭后,大美提议去钱柜歌厅唱歌。到歌厅之后,我点一首星语心愿,被一个不认识的女子唱了,然后我又点了一遍,之后我才唱的。唱完后,我和王某、孙某喝酒,这是宋某某过来扒了我腿部一下,让我出去一趟,我俩就来到包房外面。在歌厅大门外,宋某某和我说:“大哥你太不讲究了。”我说:“怎么了,宋某某,你喝多了。”他又说了几句,我也没听清是什么,意思是我唱别人歌了。这时,我从上衣右侧拿出一把刀,我用刀指着宋某某说:“你喝多了,你赶紧回家吧。”他说:“我不回家,你赶紧跟我下楼。”我说:“下楼干啥,有事儿你就说呗。”说话的时候,宋某某就往下走,走到二楼和一楼之间的缓台,我站在歌厅大门口对面护栏那里,他又说什么我不讲究,我用刀指着宋某某说:“你喝多了,赶紧回家。”这时宋某某又跑上来,我正准备往歌厅里走,我回手就将刀举起来,宋某某就自己撞刀上了。这时大美他们也从屋里出来了,大美看见我手里拿着刀,就把我手里的刀抢走了。宋某某在二楼缓台那里躺着,身上有血迹。过了10多分钟,120车过来了,把宋某某拉走。我拦了一辆出租车回鑫瑞一期的家中,呆了一会我就出来了,拦出租车往和平镇走。没到和平镇时,我爱人艾某给我打电话说:“人死了。”我到了刘某某的家中,我跟刘某某说:“我干仗了,人死了。”我跟我老姨说:“我手坏了,给我找一个邦迪。”王晓东和柱子开车到和平镇接我回到鑫瑞一期的家中。之后,我在徐萍萍家呆到第二天9点多,我用徐萍萍手机打110报警说要投案,然后我到公安局投案了。被告人杨德生在庭审时供述,2016年10月25日晚,到歌厅以后,我点了首歌,还有一个女的要唱歌,然后就发生争吵,宋某某让我出来一趟。我和宋某某出来到了缓台,厮打起来,这会儿我把刀拿出来说宋某某你喝多了马上回家吧。完了他下楼往出跑,这会儿我用刀过去扎了他。后来我看到宋某某在二楼缓台上躺着,我就说赶紧打电话120急救。也不知道谁打的电话,120车来了,在公园的东侧把宋某某拉走。我承认刀是我捅的,但是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3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屋出租合同》、《医疗住院费票据》等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宋某某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王某某的出生日期、居住农村,及王某某患病情况。3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崔某某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屋出租合同》、《结婚证》等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宋某某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宋某甲、崔某某的出生日期及与被害人宋某某的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生因琐事故意持尖刀伤害被害人宋某某身体,致宋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杨德生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交待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杨德生在庭审时能供认持尖刀捅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杨德生的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等情况,对杨德生限制减刑。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最关键、最核心的事实部分是杨德生在楼梯上是否和如何捅刺了宋某某,对此只有杨德生的供述,没有证人证言和影像资料予以证实;血迹鉴定证实杨德生衣服上血迹分别是崔某甲和杨德生本人的,并没有被害人宋某某血迹,血迹鉴定结论并不能支持杨德生捅刺宋某某的事实;作案的尖刀没有找到,对此在对杨德生量刑上应有所体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杨德生用尖刀捅宋某某的情节只有杨德生供述,杨德生身上没有宋某某血迹,作案尖刀没有提取,但本案现场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能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认定是杨德生用尖刀捅了宋某某,辩护人所说的该情节不影响对杨德生的量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杨德生的自首情节应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德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供认是自己持刀故意捅的被害人宋某某,而谎称是宋某某撞到刀上的,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虽然在开庭时杨德生供认用刀捅了宋某某,但是不应认定杨德生有自首情节,而应认定为杨德生有坦白情节,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杨德生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一是在歌厅因唱歌、点歌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宋某某首先示意杨德生走出歌厅包房,二是杨德生在捅倒宋某某后在其他人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告诉他人宋某某不行了,用意是立即对宋某某进行施救,反映出杨德生的主观恶性尚未达到极端恶劣的程度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除杨德生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是宋某某首先示意杨德生走出歌厅包房,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宋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杨德生在捅倒宋某某后,虽然告诉他人宋某某不行了,但并未明确告知他人对宋某某进行抢救,该行为不能反映出杨德生主观恶性是否达到极端恶劣的程度,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杨德生赔偿。因被害人宋某某的女儿宋某甲在崔某某处扶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杨德生赔偿被扶养人宋某甲生活费37759.50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杨德生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杨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杨德生限制减刑;三、被告人杨德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人民币329173.3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给付;四、被告人杨德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崔某某人民币432907.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锡英审判员 王兆江审判员 胡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