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35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忠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5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忠义本院在执行权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主债务人宁波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宁波市镇海金秋贸易实业公司、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中正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郑忠义、郑康祥、方小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2016)浙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委托宁波仲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担保人郑忠义提供抵押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19号603室精装修房地产进行司法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编号为甬仲恒估字(2016)第314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已将上述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甬仲恒估字(2016)第314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项下被执行人郑忠义提供抵押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19号603室精装修房地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11899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