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9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周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周继明,东莞市崇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9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塘村S256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LY0E3N。法定代表人:周继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继明,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全胜,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崇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科技工业城福东路挺丰科技园D栋一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为32506528-3。法定代表人:李润权,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宇云、张玲燕,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利公司)、周继明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崇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限禾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崇荣公司支付货款430837.5元及利息(利息以4308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3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周继明对判决确定的禾利公司拖欠崇荣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案件受理费3881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51元,由周继明、禾利公司共同承担。禾利公司、周继明均不服原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崇荣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的货款数额有误。禾利公司、周继明一审中已向法院陈述数字有误,双方在相应的请款明细表上作了修改。二、禾利公司、周继明提供了四川新美丽点鞋业有限公司的传真件证明崇荣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崇荣公司的起诉材料中也有该传真件,说明禾利公司、周继明在起诉前已告知崇荣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请款明细表为崇荣公司单方制作,且是复印件,禾利公司、周继明对此也没有确认。报价单上价格与材料价格明显不符。三。禾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崇荣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禾利公司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也没有证据证明禾利公司与周继明的财产混同。因此,周继明不应对禾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崇荣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确认按2016年6月21日的2016年5月请款明细表上修改后的金额来认定本案货款金额。经核对,2016年5月请款明细表修改后的货款金额为207000元。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禾利公司拖欠崇荣公司货款的数额为多少;二、周继明应否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焦点一,根据请款明细表显示,禾利公司拖欠崇荣公司货款的数额为2016年3月115750元、4月67210元、5月207000元、6月35102.5元,合计为425062.5元。原审法院对于2016年5月的货款金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焦点二,禾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周继明未提供证据证明禾利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禾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禾利公司、周继明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崇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5062.5元及利息(利息以4250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3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继明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拖欠东莞市崇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东莞市崇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81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51元,由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周继明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东莞市禾利鞋材有限公司、周继明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