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晓平与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平,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96号原告:胡晓平,女,满族,1979年2月15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龙,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无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平诉被告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红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