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成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韩成顺,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广播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罗新利,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波、韩成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万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