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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谯廷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谯廷强,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镇巴县新街(以下简称财保镇巴支公司)。负责人杨元武,男,系该公司经理。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谯廷强各项费用合计71064.53元。定于2016年11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由于被执行人财保镇巴支公司未按期给付,权利人谯廷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