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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邹生伟与刘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生伟,刘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537号原告:邹生伟,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被告:刘华林,男,生于1983年3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邹生伟与被告刘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邹生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邹生伟自愿撤回对刘华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生伟撤回对刘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邹生伟负担。审判员 谭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向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