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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44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院。被告陈某,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真真 微信公众号“”